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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中医协字 2019】第 12 号

第 一章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为了充分调动分支机构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明确其工作任务与职责,规范对分支机构业务活动和工作的管理,促进协会健 康发展,根据工作需要,对《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作了修改和补充,现印发执行。

第 一条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属分支机构是根据协会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有关业务活动的机构。

第二条 协会所属分支机构受协会领导,是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不另行制定章程,可以制定管理办法,不得再下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分会、工作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

第二章 宗旨、主要任务和工作制度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宗旨是:按照协会章程,团结本领域本专业广大中医药工作者、民间中医药人员、民营医药机构、中医药健康服务领域的机构和人员,在协会的领导下,团结协作,开拓创新,依法开展中医药各项业务活动,为行业与主管部门和广大会员服务,为中医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健康中国”做出努力和贡献。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开展中医医疗、保健、中药和产业等业务活动,组织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培养专业人才, 依托专家优势,开展有关中医药健康服务、技术与产品开发和专业咨询活动。

第五条 分支机构使用名称,必须使用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 XX 分会” 或“中 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 XX 专业委员会”的全称,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不得使用 “中国 XXX 分会”或“中国 XXX 专业委员会”等简称。严禁在分会全称前面有“国家中医 药管理局”字样。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印章均由协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如需使用印章,先申请,申请获同意 后方可使用印章。印章不得擅自使用。私刻印章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未经协会批准,分支机构不得以分会或协会的名义对上或对外发送文件。分支机构对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建议,要事先将建议报告报协会审核同意,由协会通过组织程序向政府主管部门呈交。

第八条 分支机构需在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分支机构的业务职责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包括各种会议、培训等)。凡是要印发会议或其他通知的,均要事先将通知等文字材料提前15-20个工作日报协会秘书处审批,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时间、地点、人数、收费标准等,经批准后才能发出通知开展活动。业务活动结束后,应立即向协会财务部门上报举办活动的情况说明,包括业务活动的名称、活动内容、参加人数、收费标准和此次活动 的收支情况等。未经批准的,不准发通知,不准开展活动,违者将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并通过《中国民间中医药通讯》和本会网站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对该分支机构及负责人进行处罚。每项活动结束后都要认真总结,写出活动工作总结或新闻报道稿,报协会备案。

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于每年12月1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提交本年度工作总结及来年工作 计划,计划内容包括举办学术会议、合作项目,培训工作等,计划经协会秘书处审批后施行。

第十条 分支机构不单独接纳会员。协会鼓励分支机构在本专业范围内发展新会员,经协会核准后成为协会会员。由分支机构统一到协会办理会员相关入会手续。

第十一条 本协会各分支机构的网站、公众号等所有的新媒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 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国家法律的管理规定。所发布的内容不准发布含有与党和国家 法律政策相违背的文字、虚假中医药信息或广告、**、**、反动、**等不健康内容以及 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发布与传播的内容。如有违反,该分支机构负责人和分支机构挂靠单位的法 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挂靠单位对外宣传或发布的文件、宣传资料或广告,如冠有本会分支机构名称的,一律报协会秘书处审核,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三章 成立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护和执行《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章程》;

2.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为学科带头人、企业家或热爱中医药事业的中医药工作者;

3. 业务范围符合协会章程的规定;有能力完成分支机构的各项职能与工作任务;

4. 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的办公地址、挂靠单位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成立的程序:

1.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机构或筹备组,应向协会提交申请报告、分支机构登记表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表;

2.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拟成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包括名称、成立的目的和意义、主 要职能和工作任务、组织机构、负责人情况、挂靠单位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协 会常务理事投票,超过三分之二票数的,批准成立;

.批准成立的分支机构要组织召开成立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负责人(包括分会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并报协会备案。

第四章 选举与换届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5年分支机构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会员人数应在40人以上分支机构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秘书长以上人员一般不得同时兼任本协会其他分支机构秘书长以上职务。分支机构的理事必须是协会的会员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工作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与其业务活动或有关会议合并召开,工作会议由会长或秘书长主持,主要职责是:

1. 执行分支机构的决议;

2. 决定分支机构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 审议和通过分支机构的工作报告;

4. 提名新一届会长、秘书长人选;

5. 通过并上报协会分支机构常务理事的变更或增补;

6.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和业务活动。

分支机构的日常工作在会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组织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在任期届满 6 个月前,应向协会报送召开换届大会的请示、换届的筹备工作情况、分会领导班子候选人情况及有关材料,协会按规定进行审核,经协会批复后, 方能开展换届工作。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应在换届会议后一个月之内,及时上报会议有关文件,由协会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变更手续。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不得另行设立银行账户。因工作需要,确需建立银行一般存款账户 者,需报告协会并严格按财务制度办理。各分支机构组织业务活动并收取费用的,由协会统一开具国家规定的发票。协会按开具发票金额的 8%计提管理费,其中包括缴纳的各种税费。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财务人员一名,对所开展的业务活动进行票据的分类管理、记录,所发生的收支票据由分支机构的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整理后交 给协会财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提交业务活动预算表及注明是否使用协会发票。 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协会上报举办活动的情况说明,包括活动名称、内容、参加人数、收费标 准、参会人员签到表和参会人员签到表,以便协会在年检时填报信息。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产生的收支情况将列入协会的财务总账,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可以接受会员单位的赞助。分支机构应按规定于每年 12 月 15 日 前向协会缴纳当年的会费。

第六章 变更与注销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或负责人确有困难不能履行其职责的, 可向协会提出申请变更负责人,需提交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报经协会同意后在分会内选举产生。变更办公地址的,需提交新地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有关事项经协会批准后, 分支机构方可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每年十二月份,协会将组织考核小组对各分支机构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三类。对于考核**的分支机构,将酌情给予不同方式的表彰或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将提出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分支机构,将予以注销。分支机构若本年度未开展任何工作,将视为考核不合格,对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不开展业务活动的,视为“僵尸”分会,更换负责人或注销其分会。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即日起印发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秘书处。

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

2019 年 12 月 12 日